立法會已在6月2日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 [1],內容包括外地已繳稅款予以扣除的安排。相關條文由2021/22課稅年度起生效。
於《條例草案》未訂立前,根據香港稅務局的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8號(修訂版),香港公司就大多數類型的收入(利息收入除外)而支付的外地稅款,並不被允許進行稅前扣除。因此,如納稅人同時在香港以及未有與香港訂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稅務管轄區(例如美國、澳洲、台灣)就同一項收入繳稅,納稅人在香港不會享有任何稅務減免。
由2021/22課稅年度起,《稅務條例》新增了第16(1)(ca)條,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香港稅務居民可以扣除其於其他稅務管轄區已繳付之特定稅項:
請注意,第16(1)(ca)條並不適用於香港稅務居民在已經與香港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之稅務管轄區下所繳付之稅項的扣除。香港稅務居民在這些稅務管轄區所繳付之稅項,則可引用第50A條,申請稅收抵免。
下表概括了香港稅務居民可享受的課稅寬免:
雙重課稅寬免 | 在與香港簽訂避免雙重課稅 | 在沒有與香港簽訂避免雙重 |
---|---|---|
稅收抵免 | 適用 | 不適用 |
作為開支扣除 (2021/21課稅年度起) | 不適用 | 適用於利息、特許權使用費 |
作為開支扣除 (2021/21課稅年度前) | 不適用 | 只適用於利息 |
注意事項:上表只提供了雙重課稅寬免的摘要,所述抵免/扣除受到其他條例限制及約束。我們建議納稅人先與稅務顧問討論詳細情況後,才進行相關抵免/扣除申請。
值得留意的事項
根據我們的經驗,大多數公司未必清楚他們已就同一項收入於香港及其他地區繳納稅款,即雙重課稅的情況。專業會計師應仔細審查公司與中國或海外方(包括非關聯客戶和集團關聯公司)的交易文件,而典型的證明文件包括協議、發票和結算證明,以核實香港公司是否已經在其他地區繳納稅款。
下一步則是於利得稅計算中量化公司因為稅收抵免而節省的稅額。稅收抵免計算可能較為繁複,但能有效減少香港公司的稅務負擔。
我們的團隊很樂意協助你完成稅收抵免的計算和申請,並解答你對雙重課稅的任何疑問。
[1]《2021年稅務(修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bc/b202103195/general/b2021031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