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8月的稅務通訊中,我們將研究香港轉讓定價文件的三個最新要求。
3. 國別報告 (CbC) 通知的時間差異
若UPE/SPE在由香港實體之後才提交國別報告通知,在香港會產生額外申報程序
在香港,超過轉讓定價門檻要求的納稅人一般需要在會計年度結束日期起計3個月內,通過IRD門戶網站提交國別報告通知。而海外最終母公司(UPE)或代理母公司(SPE)提交國別報告通知的截止日期經常地是會計年度結束日期後的6或12個月。因此,當香港實體向 IRD提交國別報告通知時,UPE或SPE尚未提交相關通知。
鑒於上述情況,在香港的國別報告第2.4部分中,如UPE或SPE屆時尚未提交國別報告,香港實體必須填寫「否」。這種情況下, IRD會向香港實體發出國別報告申報表。
當UPE或SPE其後在其稅務管轄區提交國別報告通知,香港實體可申請不提交國別報告申報表,但HKICPA代表仍認為這會對納稅人構成額外的成本和行政負擔。儘管如此,為確保納稅人已履行其國別報告義務,IRD堅持認為這種做法是必要的。
注意事項
香港國別報告的門檻是集團上一年度的合併收入是否超過68億港元(或7.5億歐元)。
出現以下情況不能逃避在香港提交國別報告通知的義務:
- 香港實體本年度未進行任何關聯交易;和
- 集團已在其他稅務管轄區提交國別報告申請表。
未有按時提交國別報告通知的最高罰款為50,000元港幣,且在稅務局開展調查後直至完成國別報告期間每天額外罰款500元港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