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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2年9月的時事通訊中,我們將討論關於COVID-19期間的香港稅務最新消息和稅務局近期公佈的兩宗逃稅案件。

2.  [虛報費用] 保險代理人逃稅不足港幣10萬元即被判入獄9個月

儘管涉及金額較小,納稅人不應挑戰虛報開支的後果

一名保險代理人(納稅人)被控11項蓄意逃稅罪名,即她在納稅申報表、業務損益表以及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簽名,但無合理理由相信內容屬實,違反《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1)(d)條。她對相關指控否認控罪。經審訊,她被判全部11項逃稅控罪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即時監禁9個月。

案情透露,納稅人過度索取了以下費用扣除/津貼:-

  • 連續3年為2名“僱員”支付“辦公室助理”費用並申報應稅所得減免。他們每人的年薪酬金為港幣96,000元;及
  • 作出虛假陳述,表示她連續5年整與父親同住,並申索額外供養父母免稅額。 免稅申索總額為港幣 194,000 元。

納稅人在8個課稅年度內作出的虛報開支及津貼總額為港幣770,000元,逃稅總額為港幣86,849元。

小額逃稅就足以導致嚴重後果。納稅人不應低估稅務局打擊逃稅的努力。

參考資料:
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22072901.htm

Points to note

根據《稅務條例》,逃稅屬於刑事犯罪。一經定罪,每項指控的最高刑罰為 3年監禁和港幣50,000元罰款,外加逃稅額3倍的罰款。

無論涉稅金額多少,在各類納稅申報中,提出屬於虛假交易和虛假性質的申報,都是蓄意逃稅,後果很嚴重。

納稅申報表是納稅人應謹慎處理的法定申報,如果納稅人在提交後發現任何錯誤或遺漏,我司鼓勵納稅人自願地充分披露所有遺漏、少申報的收入、多申報的應稅所得減免和費用,並儘早提交稅務局以供考慮。

全面和及時的自願披露通常可以成為減輕處罰的求情因素。

在稅務局發起實地審查的情況下,我司鼓勵納稅人表現出真誠合作的態度,避免招致刑事犯罪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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