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在 2022年9月的時事通訊中,我們將討論關於COVID-19期間的香港稅務最新消息和稅務局近期公佈的兩宗逃稅案件。

3.  [遺漏收入] 一名商人因漏報不足港幣100萬元的營業額及物業租金收入被判監禁14個月並罰款 

遺漏物業租金收入是香港納稅人的常見罪行

一名商人(納稅人)被控15項蓄意逃稅罪名,從2002/03年至2013/14年超過10年的課稅年度,在報稅表上漏報其獨資業務的營業額、從2011/12至2013/14的3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中,漏報他的停車位租金收入,違反了《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1)(a)條。他對相關指控否認控罪。經審訊,被裁定15項逃稅罪名全部成立,判處入獄14個月,另加罰款港幣822,781元,相當於所逃稅款。

少報營業額

納稅人是一家公司的經營者,該公司與一家出版商合作,經營業務是出版鐘錶雜誌。該公司負責招攬廣告客戶,並有權獲得總廣告收入的40%。

該公司逃稅超過10年,鐘錶雜誌共出版53期,而該公司可從中獲得廣告收入1,100萬港元。然而,納稅人申報的收入只有 500 萬港元。逃稅總額為819,437港元。

漏報物業租金收入

納稅人聲稱其在有關年度內沒有出租任何獨資物業。事實上,納稅人擁有的車位有作出租用途,並為其賺取少量租金收入。逃稅額為港幣3,344元。

參考資料:
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22110202.htm

Points to note

這是稅務局在3個月內第二宗以故意逃稅罪名作出刑事起訴的案件。上一宗是在2022年7月,如2022年10月時事通訊第2篇所述,關於保險代理人多申領可扣除費用和津貼,最近一宗則是在2022年10月,即此處提到的商人少報了其納稅營業額一案。

值得留意的是,兩宗案件的相似之處在於,所涉稅款數額不大,但因在調查中稅務局揭露了他們在多項納稅申報表中,連續並故意作出虛假申報,嚴重程度足以判處有期徒刑。

在欺詐、故意逃避的案件中,6年期限並不適用。在本案中,我們有理由認為稅務局已將調查期限延長至10年(欺詐和故意逃稅案件中允許的最長期限)。因此,在調查案件中與稅務局的評稅主任合作是很重要的,以盡量減少被視為欺詐或故意逃稅的機會。

銀行月結單:個人/公司銀行賬戶中的收入金額遠遠超過申報的應納稅營業額。這是稅務調查的常見原因, 因為稅務局的實地審核及調查科(第 4 科)有權獲得可疑納稅人的銀行月結單。

與您的客戶/供應商和外部文件進行交叉核對:提交的納稅申報表將經過核實,並與稅務局可用的各種信息和/或文件進行交叉匹配(例如,用於印花稅目的的租賃協議)。同時,稅務局亦會核對客戶及供應商的報稅資料,以確認被調查納稅人的買賣交易金額。不一致和/或錯誤陳述可以被識別出來,以供稅務局進行進一步檢查,例如案頭審計、實地審核和稅務調查。

訂閱我們的每月通訊

掌握最新稅務資訊

您也可能對。。。有興趣

想了解更多?

看看我們如何幫助我們的客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