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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2022年6月的通訊中,我們將討論2022年上半年中國稅務的一些重要更新。

1. 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WFOE”)使用資本項目收益的限制

中國內地嚴禁使用WFOE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進行非自用房地產和上市股票投資

2022年5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一份常見問題解答,闡明其對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如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使用情況的最新觀點。原則上,該等所得不得用於購買任何證券投資或高風險理財產品。 

在過去,外商獨資企業只容許投資保本型理財產品。然而,2018年,理財產品的法規發生了變化。產品根據風險等級分為R1到R5 (R1為低風險產品,R5為高風險產品)。理財產品之推廣不得使用「保本」字樣。因此,內地政府有必要更新《外匯管理條例》對資本項目結匯所得允許投資類別的解釋。 

在2022年5月的那份常見問題解答中已經澄清了資本項目結匯所得可以用於投資R1和R2級別的產品。投資R3或以上級別的產品是不允許的。

注意事項

我們看到越來越多因違規使用資本項目結匯所得而受到處罰的案件,因此可以預計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對外匯管制實行更嚴格的監管。由於科技越來越先進,國家外匯管理局發現此類違規行為並不困難。

溫馨提示,除上述限制外,跨國公司應充分瞭解以下中國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規定:

(一)不得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用於證券投資或除R1及R2級別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
(三)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綜上所述,資本項目結匯所得嚴禁用於收購承租人佔用的房地產,以及為業務關係密切的非關聯方代收代付。然而,這些都是我們在法庭案件中遇到的一些常犯錯誤。 

跨國公司在進行對華投資時,在使用資本項目結匯所得前應先向專業顧問諮詢,相反,往來賬戶收入 (如營業利潤) 的使用限制相對寬鬆。

參考法規: https://www.safe.gov.cn/safe/2022/0509/20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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