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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旧楼投资者的好消息 — CBA仍适用于1998/99年前首次使用的二手物业 

取消25年期限限制,允许对二手物业25年后仍可申请CBA 

现行制度: 

根据现行税制,对不动产投资的商业建筑折旧免税额(CBA)和工业建筑折旧免税额(IBA)可在物业首次使用后的25年内申请。如果物业在这25年期限内出售,卖方面临税务差额调整 (Balancing charge),买方则可针对剩余的折旧额申请CBA。 

然而,若物业于25年使用期后出售,买方将无权申请任何CBA。此外,卖方须通过税务差额调整退还已扣除的CBA所享受的税务优惠。对于1998/99年度或之前首次使用的二手物业,最后可申请CBA的年份为2023/24年度(1998/99年度之后的第25年)。 

因此,根据现行制度,1998/99年之前首次使用的旧楼投资者在2023/24年度后购买物业时,将无法申请CBA,这对旧楼投资者不公平。 

拟议制度: 

政府已提议对CBA/IBA制度进行重大改革,该改革预计将于2024/25课税年度生效,待立法会批准。 

买家的CBA:免税额将按每年4%的比例计算,基于原始建筑成本或出售后的剩余支出。 

连续申请:这一4%的免税额每年可申请,直到全部建筑成本或剩余支出被使用完毕。 

这项变革旨在与1998/99课税年度开始申请免税额的首批纳税人免税期限的届满保持一致。该提议旨在取消目前阻止二手物业买家充分受益于CBA的时间限制,从而确保更公平且一致的税务待遇。 

该提议的实施需通过相关的立法修订。 

注意事项:

  • 我们欢迎税务局提出的CBA申请新方案。过去2-3年,这个问题一直是各类物业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因为他们不确定在2024/25课税年度或之后购买二手物业时,能否申请CBA。
  • 这也会影响希望进行香港物业重组的投资集团,他们的物业重组有两种不同的方向:

    节省成本方向: 将多个实体持有的多处物业转移至一个实体中,并在转移后关闭不活跃的实体。

    节税方向(利得税+印花税): 将一个实体中的多处物业转移为每个实体一处物业,然后可能享受两级税率和物业转让印花税的减免(透过出售公司物业)。

  • 如果新公司未能作出CBA/IBA扣除的话,以上物业重组从现在开始就不太可行。请注意,在进行物业重组时,还需确保第45条和第27(5)条的印花税豁免适用于免除印花税。
  • 尽管这是好消息,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建筑成本才会成为CBA合资格的开支,而不是二手物业的购买价格。这是一个常见的错误,许多纳税人因此申请了过量的CBA。如果你计划收购持有物业的公司,请务必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核对计算,以免在收购后需要补回卖家之前年度少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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