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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以宽松态度处理税收抵免的申请期限

税务局可根据 CDTA中的相互协商程序 (MAP) 接受逾期的税收抵免申请

香港会计师公会在与税务局举行的 2020 年周年大会上提出了一个关于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而申请税收抵免的问题。如纳税人与海外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特许权协议,每年均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根据 HKFRS 15,尽管实际收入会在十年内分期收取,纳税人须把十年的收入于第一年全数入账。

由于税收抵免必须在支付海外预扣税(即收到实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后才能申请,纳税人应遵守税务条例(IRO)第 50(9) 条规定下的截止申请日期(以较晚者为准):

(a) 在有关课税年度结束后的6年内;或
(b) 在香港税务局针对已经在海外纳税的收入发出评税通知书的6个月内。

就上述的个案,税收抵免的截止申请日期为第一年结束之后的六年内,这意味着第七年至第十年所缴付的海外税款将无法申请税收抵免。

虽然如此,税务局确认在考虑税收抵免的申请限期时会采取宽松的态度。如果纳税人无法根据税务条例及时申请税收抵免,他可以根据相关CDTA中的相互协商程序(MAP)提出申请。根据税务条例第 50AAB(6)条,尽管其他税务条例或有设定限制,税务局局长亦可参照MAP而实施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

注意事项

实际上,根据我们的经验,税收抵免申请的时间非常关键。虽然 MAP 最终可以帮助解决上述问题,但纳税人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分享:-

1.    我们曾经遇到了一个延迟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完成审计财务报表的客户。该案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缴纳预扣税六年后才入账,导致了申请税收抵免时遇上不少困难。纳税人应高度留意税收抵免申请的截止日期。

2.    就以往任何的课税年度,如纳税人因转让定价调整或与税务机关的争议而被征收额外税款,请在补加评税通知书发出后的 6 个月内提交税收抵免申请。

3.    根据税务条例第 50AA(5)条,如果纳税人在获得税收抵免后收到了税收补贴或退税,纳税人有义务就过度申请的税收抵免在收款后的三个月内通知税务局。

4.    你应提醒你在海外的预扣税代理人把税务机关发出的完税证明寄还给你,否则如果没有缴税收据,你将无法获得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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