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暂缴税款
根据双重征税协议,香港纳税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予海外公司可享有较低的预扣税率
由于以下两项最近的香港税务发展,香港会计师公会提出了临时预缴税款的问题:-
• 近年来,年度利得税减免/退税已成为普遍现象,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和
• 香港一直在扩大其双重征税协议(“DTA”)网络。
因此,有两种常见的方法计算因向非香港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产生的利得税税负:
1. 根据香港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例如,4.95%=16.5%*30%)减去税款宽减;和
2. 根据DTA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按税收协定税率但没有税款宽减)。
由于在计算最终税款时可以减去税款宽减,但在暂缴税款中未有税款宽减,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方法1的最终应纳税额较低,而方法2的暂缴应缴税款较低。
香港会计师公会希望税务局确认(“IRD”)是否允许纳税人使用不同的方法计算最终和暂缴应纳税额,而税务局确认这种方法是可以接受的。
注意事项:
根据我们的经验,许多纳税人忽视了他们在香港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中可以获得的税收优惠。以下是两个他们可参考的节税方法:
节税方法 | 应采取的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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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得税两级制 | 纳税人应审查特许权使用费接受者的股权架构 |
2. 双重征税协定优惠(例如,3% 的税率) | 纳税人应审查DTA是否可以提供较低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