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延续恒生银行个案中的利润来源厘定原则
Newfair Holdings Limited (“Newfair”)以广泛指引原则在原讼法庭赢得离岸申索
原讼法庭在Newfair Holdings Limited and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一案中,推翻了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Newfair是一家典型的香港贸易公司,担任其跨国集团的采购代理。它从香港的第三方供货商购货,再销售至荷兰的一家集团公司。
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论据
1. 香港的银行户口用以收取收入及支付购货成本;
2. 供货商为香港注册公司,并在香港安排发货;
3. Newfair从未雇用任何员工,所有活动均是由海外集团公司的人员完成;
4. 集团内部的交易定价机制表明了Newfair是因为其作为香港公司的地位而赚取利润,并且整个安排目的是出于避税; 及
5. Newfair的贸易利润从未缴纳任何海外税。
原讼法庭的论据
原讼法庭基本上遵循广泛指引原则(Broad Guiding Principle)。在厘定利润来源时,应重点关注纳税人做了什么活动来赚取相关利润,以及在哪里进行这些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产生利润的活动的地理位置,而不会因其他事前发生或附带事项而分散注意。
就贸易利润来说,产生利润的活动应该是销售和采购合同的筹组、商议和订定。在本案中,由于这些活动均透过电邮在香港境外进行,原讼法庭认为贸易利润应来自海外,而毋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Newfair Holdings Limited and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HCIA 1/2021]的判决以供参考: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15&QS=%2B&TP=JU
注意事项
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论据基本上沿用了税务局的通行做法,而原讼法庭则遵循法院普遍判决的广泛指引原则。
Newfair一案中最新的法院判决表明了香港仍然采用以地域为基础的税收制度,基本利润来源原则依然适用。拥有大量海外贸易利润的纳税人仍然可以申请豁免香港利得税,尽管税务局转趋不愿意批准离岸申索。
尽管原讼法庭已作出裁决,但鉴于税务局现行的做法,本所仍强烈鼓励纳税人及早实施税务规划,以应付税务局在Newfair案中所提出的论点,增加申请豁免香港利得税成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