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原则在数据中心或者服务器常设机构的应用
仅有香港服务器并不构成服务器常设机构,但对于寻求离岸利润豁免的电子商务及加密货币挖矿业务还需审视更多因素
当香港仍采用传统的运营测试来判断电子商务利润的来源地时,数字服务税已经在全球流行,同时,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2.0提出其他方法来判断电子商务业务征税权分配。因此,香港会计师公会想澄清数据中心或服务器位置在确定利润来源方面的重要性。
香港会计师公会指出DIPN39示例5和示例19(a)似乎对服务器的重要性提供了不同的答案,详情如下:
DIPN39示例5
一家非香港公司从香港一家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租用一个主要数据中心以支持其核心业务,该数据中心应占利润将在香港评税。
DIPN39 示例19(a)
一家在香港开展其所有核心业务活动的香港公司,即使其服务器常设机构位于香港境外,仍须在香港全额纳税。
税务局其后确认只在香港维持服务器并不会造成利得税。根据我们的理解,开展业务人员的实际工作地点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只要任何产生利润的活动是在香港进行,这些利润就要缴纳香港利得税。
最后,税务局强调在以下的情况,香港服务器的存在对于判断利润来源将变得更重要:
• 数据中心/服务器/挖矿机是纳税人的核心业务;和
• 服务器受纳税人支配(即处于纳税人的有效控制下)。
注意事项:
根据我们的观察,尽管企业的运营团队位于香港以外,他们在香港使用服务器/数据中心/加密货币挖矿机的情况仍很常见。更重要的是,一些企业会将业务外判给第三方顾问公司,而非亲自营运。
无论如何,我们无可否认香港的服务器/数据中心/采矿机的存在对确定利润来源有重要意义。纳税人必须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来证明这些设备不是其经营活动的核心部分,因此不属于纳税人的盈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