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报告 (CbC) 通知的时间差异
若UPE / SPE在由香港实体之后才提交国别报告通知 ,在香港会产生额外申报程序
在香港,超过转让定价门槛要求的纳税人一般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日期起计3个月内,通过IRD门户网站提交国别 报告通知。而海外最终母公司 (UPE)或代理母公司(SPE)提交国别报告通知的截止日期经常地是会计年度结束日期后的6或12个月。因此,当香港实体向IRD提交国别报告通知时,UPE或SPE尚未提交相关通知。
鉴于上述情况,在香港的国别报告第2.4部分中,如UPE或SPE届时尚未提交国别报告,香港实体必须填写「 否 」。这种情况下,IRD会向香港实体 发出国别报告申报表 。
当UPE或SPE其后在其税务管辖区提交国别报告通知,香港实体可申请不提交国别报告申报表,但HKICPA代表仍认为这会对纳税人构成额外的成本和行政负担。尽管如此,为确保纳税人已履行其国别报告义务,IRD坚持认为这种做法是必要的。
注意事项:
香港国别报告的门坎是集团上一年度的合并收入是否超过68亿港元(或7.5亿欧元) 。
出现以下情况不能逃避在香港 提交国别报告通知的义务:
• 香港实体本年度未进行任何关联交易;和
• 集团已在其他税务管辖区提交国别报告申请表。
未有按时提交国别报告通知的最高罚款为 50,000元港币,且在税务局开展调查后直至完成国别报告期间每天额外罚款500元港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