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放宽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申请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10月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35号公告」) ,并已在2020年1月开始实行。其中,非居民纳税人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享受协议待遇的制度由「备案制」转为「备查制」。非居民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协议待遇前须确保已搜集及保存所有相关证明文件,以供中国税务机关日后审查之用。
整个申请程序预计需一个月的时间。申请程序如下:
35号公告第七条中列明需保存的文件包括非居民纳税人获得股息收入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董事会或股东决议等。虽然非居民纳税人无需在股息汇款时提交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仍须在汇款前申请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以供中国税务机关在股息汇款后可随时审查。
因此,在新的申请享受协议待遇制度下,非居民纳税人仍有责任就是否符合享受协议待遇的条件进行自我判断及保存有关文件(例如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如他们未能符合有关要求,中国税务机关或会拒绝他们享受协议待遇的申请并要求他们补纳少付的预扣税并追加罚款。
注意事项
在申请中国享受协议待遇 (如优惠股息预扣所得税税率) 时,申请人需提交最新年度的审计报告。请留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企业在分派股息前,需从当年税后利润中(减去往年度亏损后)拨出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此外,税后利润及法定盈余公积的明细亦需在董事会或股东决议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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