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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收入] 一名商人因漏报不足港币100万元的营业额及物业租金收入被判监禁14个月并罚款

遗漏物业租金收入是香港纳税人的常见罪行

一名商人(纳税人)被控15项蓄意逃税罪名,从2002/03年至2013/14年超过10年的课税年度,在报税表上漏报其独资业务的营业额、从2011/12至2013/14的3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中,漏报他的停车位租金收入,违反了《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1)(a)条。他对相关指控否认控罪。经审讯,被裁定15项逃税罪名全部成立,判处入狱14个月,另加罚款港币822,781元,相当于所逃税款。

少报营业额

纳税人是一家公司的经营者,该公司与一家出版商合作,经营业务是出版钟表杂志。该公司负责招揽广告客户,并有权获得总广告收入的40%。

该公司逃税超过10年,钟表杂志共出版53期,而该公司可从中获得广告收入1,100万港元。然而,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只有 500 万港元。逃税总额为819,437港元。

漏报物业租金收入

纳税人声称其在有关年度内没有出租任何独资物业。事实上,纳税人拥有的车位有作出租用途,并为其赚取少量租金收入。逃税额为港币3,344元。

参考数据:
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22110202.htm   

注意事项

•      这是税务局在3个月内第二宗以故意逃税罪名作出刑事起诉的案件。上一宗是在2022年7月,如2022年10月时事
       通讯第2篇所述,关于保险代理人多申领可扣除费用和津贴,最近一宗则是在2022年10月,即此处提到的商人少
       报了其纳税营业额一案。

       值得留意的是,两宗案件的相似之处在于,所涉税款数额不大,但因在调查中税务局揭露了他们在多项纳税申报
       表中,连续并故意作出虚假申报,严重程度足以判处有期徒刑。

•      在欺诈、故意逃避的案件中,6年期限并不适用。在本案中,我们有理由认为税务局已将调查期限延长至10年
      (欺诈和故意逃税案件中允许的最长期限)。因此,在调查案件中与税务局的评税主任合作是很重要的,以尽
       量减少被视为欺诈或故意逃税的机会。

•      银行月结单:个人/公司银行账户中的收入金额远远超过申报的应纳税营业额。这是税务调查的常见原因, 因为
       税务局的实地审核及调查科(第 4  科)有权获得可疑纳税人的银行月结单。

•      与您的客户/供货商和外部文件进行交叉核对: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将经过核实,并与税务局可用的各种信息和/或
       文件进行交叉匹配(例如,用于印花税目的的租赁协议)。同时,税务局亦会核对客户及供货商的报税资料,以
       确认被调查纳税人的买卖交易金额。不一致和/或错误陈述可以被识别出来,以供税务局进行进一步检查,例如案
       头审计、实地审核和税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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