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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税收 - 来源与公允价值税收之间的相互作用

在投资收益的不征税议题上,应首先考虑统一基金豁免、离岸利润豁免和资本利得豁免等方法,最后再考虑Nice-Cheer一案

在年度会议上,香港会计师公会查问了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若采用公允价值准则(即未实现利润须课税)而非实现准则(即根据Nice-Cheer个案,未实现的利润无须课税),申请离岸利润豁免的困难。

由于交易的有效地点也是决定投资收入来源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投资收入的来源往往需要在买卖交易完成后才可确定。然而,如果相关的未实现利润已经被视为应税收益,即使纳税人能够证明投资收益的来源是境外的,也很难重新进行前几年的评估。

对此,税务局答复道,按照现行惯例,如果其中一份买卖合约是在香港生效的,投资收入就会源自香港。因此,如果采购合约已在香港生效,不论销售合约如何生效,其利润均来自香港。然而,税务局亦意识到,判断投资收入的来源地是很复杂的事。

在我们看来,同样的两难局面也适用于资本利得豁免。资本利得豁免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拥有权的时长和出售时的境况,而这只有在目标出售时才能决定。因此,纳税人应仔细考虑如何处理其投资收入的未实现利润。

注意事项: 

假设您的会计年终是3月31日。您在过去几年中一直投资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0700.HK),并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积累了大量未实现利润。不幸的是,股价自那以后大幅下跌。假设您采用公允价值模型,截至到2021年3月31日的未实现利润已被视为应课税利润及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在相同的基础上,其后未实现的亏损可予扣除,并可用于抵销未来应评税利润。

从现金流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损失很大,因为他首先要为未实现的利润缴纳大量的税款,而损失只能用来抵消未来的利润,不能减轻眼前的现金负担。然而,如果采用Nice-Cheer案例的原则,未实现的利润将变为免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在出售投资前无需缴纳任何税款。如果纳税人最终没有获得任何实现利润(由于持有期后期价格大幅下跌),那么纳税人在整个过程中亦无需缴纳任何税款。

Nice-Cheer案例的原理对投资公司特别有用。然而,这只能是最后的手段。纳税人应首先考虑灵活运用各种手段进行非应税豁免,包括资本利得豁免、境外利润豁免、统一基金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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