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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向员工提供的住房福利安排

根据《税务条例》第 9(1)(b) 条,应课税入息包括雇主或其关联公司提供免租金的居住地的租金价值。

这里的问题是,当外籍雇员在香港出差期间获第三方客户提供居住地点的情况下,雇员是否会因客户提供的住宿而承担额外的香港薪俸税税负。

在税务局于2020年与香港会计师公会举行的周年会议上,税务局指出在确定哪一家公司是住宿的实际提供者时必须考虑多项因素。故此,在没有案例细节的情况下很难下结论。

我们认为关键因素是相关住宿费用是否会由第三方客户向外籍雇员的雇主收取。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可能会认为雇主是实际提供住宿,向雇员收取租金价值的机会较高。

注意事项

房屋租金补贴一直是雇主为节省雇员香港薪俸税的有效方法。当然,公司董事也可以通过居住在公司提供的住宿来享受这项福利。

由于雇员的应课税收入(通常称为租金价值)大大低于公司可扣除的费用金额,这可节省员工在香港的税务负担。租金价值通常按工资收入的 4/8/10% 计算,可能远低于实际居住的租金成本。

尽管如此,税务局一直以严格的方式审查雇主是否在房屋福利政策中应用了适当的内部控制。雇主需定时查证租约及租金收据,核对雇员是否曾实际支付了租金。

我司建议雇主准备一份正式的房屋福利政策、制定适当的租金补贴申请程序。人力资源部亦应定期核对雇员的租约及租金收据。

最后,许多居住在自己公司提供的居所的董事和股东并不知道他们个人的香港薪俸税责任。由于税务局在2021年积极对私人公司和个人进行实地审计和调查,纳税人不应冒险逃税,如有需要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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