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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架构下,特殊目的公司的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

税务局对特殊目的公司申请利得税豁免的资格要求可能阻碍其申请居民身分证明书

在私募股权基金结构下,香港公司通常会被使用作为特殊目的公司来持有目标投资,特别是在与香港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CDTA)的司法管辖区内的投资(例如︰中国内地)。

根据针对基金的利得税豁免要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唯一目的只能是持有和管理投资项目,并且在成立后不得进行任何其他贸易或商业活动。特殊目的公司被允许进行的业务活动只包括:

•    审查其投资组合下各公司的财务报表;
•    出席其投资组合下各公司的股东大会;
•    开立银行户口以收取股息及出售投资的收益;及
•    任命公司秘书和审计师。

然而,如特殊目的公司希望享受香港与不同司法管辖区所签订的 CDTA的税务优惠,上述豁免利得税的资格要求将阻碍其居民身分证明书的申请。以税务局目前的做法,如果香港公司没有在香港维持足够的经济实质及积极进行管理行为,它一般不会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

这里的矛盾在于,特殊目的公司必须限制其业务活动才能符合豁免利得税的资格,而申请居民身分证明书时则需要在香港开展实质性的商业活动。

税务局在 2020 年的周年大会上回应,在审批居民身分证明书的申请时,它不仅会考虑香港公司本身的经济实质,还会审查私募股权基金的所有事实和情况,包括基金经理在香港进行的活动。

换言之,如果基金经理主要在香港管理该私募股权基金并维持足够的经济实质,那么香港的特殊目的公司仍有一定的机会取得居民身分证明书。

注意事项

为促进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香港政府现为在香港设立合资格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提供资助。

该资助计划涵盖OFC在香港注册成立或迁册于香港时所产生、并支付予香港服务供货商的合资格费用。例如准备成立公司的法律费用;会计和税务咨询费;基金管理人、公司秘书、公司服务及监管顾问等等所收取的费用。该计划可报销七成合资格的开支,上限为每间OFC一百万港元。

由于大部分OFC都无法充分利用一百万港元的政府补贴,我们建议可以聘请税务顾问就设立 OFC 提供以下的税务建议:-

•    基金利得税豁免;
•    基金经理可享受的附带权益免税优惠;
•    基金从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迁册到香港的税务影响;
•    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的税务筹划等等。

我们是香港少数在基金税务咨询方面有丰富经验的税务咨询团队之一。本会计师事务所在基金审计方面亦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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