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非香港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在转让定价国际税务筹划中担当重要的角色,并且需要在香港缴纳预扣税
香港纳税人须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给海外收款人时代扣预扣税并及后转交予香港税务局。
根据税务条例第 21A 条,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发生,海外收款人100%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将被视为香港应评税利润:-
• 收款人为香港纳税人的关联公司;及
• 该知识产权曾被任何香港纳税人所拥有。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全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均需要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香港纳税人也普遍能在税务上作出全额扣除,因此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价方法看来并不重要。从集团的角度来看,任何定价方法均不会产生潜在的香港税收优势,换言之,转让定价中的本地豁免条件似乎适用。
话虽如此,税务局重申,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人为非香港税务居民,所以并不符合本地性质条件,因此税务局仍有权对特许权使用费作出转让定价之调整。如涉及的金额较大,纳税人应进行标准化研究报告(Benchmarking Study)。
注意事项
特许权使用费通常以销售额或毛利的某个百分比来计算,涉及的潜在金额巨大,所以这是一个有效降低跨国集团全球有效税率的途径。
在低税收地区(例如香港)建立经济实体以作出创造价值的贡献,并向其他地区的经营实体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税务筹划机会。然而,全球税务机关将会严谨审查特许权使用费安排中的转让定价政策,所以跨国集团必须进行标准化研究报告,对比进行类似安排的同行公司,以减低其转让定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