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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研究]董事是否会因公司不遵从规定而受到处罚吗?相关法例有否在2021年作出调整?

Koo Ming Kown & Murakami Tadao v CIR [HCIA1/2017]

案例背景

两名上诉人为一家香港注册成立公司的董事,曾代表香港公司签署利得税报税表。香港税务局在审阅公司的报税表时不批准公司管理费用及法律专业费的税务扣除,并发出了补加评税通知书。

由于该公司缺乏财务资源,未能全额偿还未缴税项债务,因此须根据税务局局长提出的呈请进行清盘。由于税务局未能向该公司追讨全额税款,故采取行动向该公司董事(报税表的签署人)根据《税务条例》第82A(1)(a)条处以罚款。
 

 

获判胜诉

审查委员会

税务局局长
原讼法庭

董事

上诉法庭

董事

终审法院

候审中


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均裁定两名董事胜诉,原因是公司在法律上是唯一有义务提交报税表的纳税人,因此公司的高级人员不应对提交不正确的报税表承担罪责。

税务局局长已就上诉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最终栽决尚未作出。

注意事项

在等待终审法院的最终裁决公布之际,报税表签署人不用负上责任的情况已经过去了。在2021年3月,纳税申报的法律框架已进行了修订。

“服务提供商”的概念正式推行。对于在为纳税人(即公司)提交纳税申报表时没有合理辩解而违犯税务条例的服务提供商,已引入新的罚款条文。

服务提供商目前仅限于代表公司在报税表上签字的人。税务代表目前未被视为服务提供商。然而,我们得悉一些专业服务公司(例如公司秘书)也会代表客户签署报税表。因此,他们应该留意任何不遵守纳税申报表的潜在法律后果。

鉴于税务局在上述法庭案件中的态度,我们相信当税务局无法向公司追讨全部未缴税款时,将行使其对服务提供商处以罚款的权利。罚款现在将扩大到个人层面(即公司的高级人员),而不是仅限于纳税人本身(即公司)。

此外,香港公司条例第429(1)条Cap 622规定,就每个财政年度而言,公司董事必须在第431条规定的期间内(即私人公司的财政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即审计报告)。

虽然公司董事个人现时若不是签署者的话不会因税务申报不正确而受到处罚,但如果他们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遵守《公司条例》第429(1)条,他们可能会被处以高达港币300,0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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