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为提升香港作为优越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香港政府于2020年引入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LPF)制度及放宽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OFC)的规定,并推出基金免税制度及附带权益(表现费)的税务寛减,以支持基金行业的发展。加上家族办公室的税务寛减,这些税务措施将为香港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重大支持,并吸引全球各地的资产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亚洲总部。
《2019 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于 2019 年 4 月 1 日生效,旨在豁免大多数种类基金缴纳香港利得税。统一基金免税(unified funds exemption,UFE)制度为所有在香港运营的基金提供统一的税务待遇。此外,私人股权基金如获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核证,其投资经理可就具资格附带权益享有0% 香港利得税及薪俸税税率。
本文将概述有限合伙基金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基本特点,以及基金经理和基金如何能享有上述税务减免。
香港的常见基金结构
下表显示有限合伙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主要差异:
有限合伙基金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
投资工具 | 封闭式 较适合私人股权基金 | 开放式 较适合对冲基金或上市证券基金 |
基金成立费用 | 较低 | 较高,但可申请政府资助 |
成立子基金 | 禁止 | 允许 各独立子基金之间的法律责任分开 |
独立法律责任 | 否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 是 |
须设有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的投资经理 | 否 | 是 |
托管人 | 非必须 | 法例规定 |
申请处理需时 | 较短 (约2至3星期) | 较长 (约1.5至2个月) |
须外聘核数师 | 是 | 是 |
享有统一基金免税 | 是 | 是 |
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于2020年8月实施,旨在吸引私人投资基金在香港成立及注册,最终促进资金流入大湾区。有限合伙基金以有限合伙商号的形式建立,为其投资者的利益管理投资。在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基金须设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就基金的债务及责任承担无限责任)及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以符合注册资格。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采用有限责任及可变股本的公司形式,主要用作投资基金工具,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因此,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并非为从事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成立的一般公司所从事的商贸及业务活动而设。
政府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提供的资助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具有与开曼群岛采用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类似的特点。为提高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竞争力,基金经理如在香港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将离岸基金迁册至香港,现可享有相当优厚的资助,所有支付予香港服务供货商的专业费用(例如准备成立公司的法律费用,包括草拟法律文件或销售文件的任何费用)可获得70% 回扣。每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回扣上限为100万港元,每名投资经理最多可为三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申请资助。
此外,就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外国基金迁册来港征询税务意见的费用亦符合享有70% 回扣的资格。投资经理宜仔细了解香港的税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能否享有统一基金免税及附带权益的税务寛减,以及一般的资本增益申索)。审阅基金的私募备忘录也很重要,因为这是一份载有大量有关基金投资策略资料的公开文件。
统一基金免税制度
税务局于2020年6月刊发了第61号《释义及执行指引》(DIPN),澄清税务局对于香港及非香港注册基金的统一基金免税制度的观点。如欲了解更多详情,请参阅我们的文章〈适用于香港注册基金的离岸基金豁免制度重点〉。
随着非税务居民规定于2019年取消,在香港注册的基金现在也可享有统一基金免税,基金董事的业务活动亦非必须在香港境外进行。
指定交易
指定交易包括(其中包括)公共证券、私人公司股份、期货合约及外币的交易。至于加密货币及其他虚拟资产的交易是否属于指定交易,则有待进一步澄清。
就私人公司的交易而言,通常的做法是成立一个或多个特定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ies,SPE)以持有在获注资私人公司(investee private company,PE)的投资。
特定目的实体
特定目的实体成立的唯一目的必须是持有及管理私人公司,而且在注册成立后不得进行任何其他交易或活动。
私人实体
尽管基金豁免已扩展至适用于私人股权基金,但投资组合公司仍须遵守额外规定。首先是投资于香港不动产的10%门坎,即持有香港不动产的总市值不得超过公司资产总值的10%。
除了不动产测试,公司还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额外规定:
1. 持有期限测试:基金必须持有该私人公司至少两年;
2. 控制权测试:基金在该私人公司中并无控制性股权;或
3. 短期资产测试:私人公司资产中不超过50% 的市值为短期资产(即持有少于三年的资产)。
防止迂回避税的条文
即使基金符合统一基金免税规定,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的香港投资者的获豁免应评税利润仍会被视为应课税收入:
1. 香港投资者共同持有基金30% 或以上的实益权益;或
2. 与基金有关联的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的任何实益权益。
附带权益的税务寛减
根据于2021年5月生效的《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寛减)条例》,合资格收取者就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从合资格付款者收取的指定范围交易所产生的具资格附带权益,可获豁免缴纳香港税项,税务寛减适用于在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收到或累计的具资格附带权益。
有别于资产管理年费,仅与利润相关的服务费(即附带权益)才可享有税务寛减。一般而言,只有高于门坎回报率(基准)的利润才会为投资经理带来附带权益。基金管理实体分配予个别基金管理经理的附带权益也获豁免香港薪俸税。
另一个重要先决条件是关于「指定范围交易」,即在统一基金免税制度下已获豁免利得税的私人股权基金的交易。私人股权基金必须获金管局核证。向金管局申请核证时,须提供外聘核数师的报告。
于2022年8月31日,金管局就基金申请核证发出了核数师报告指引。基金申请核证时,须聘请执业会计师,根据HKSRS 4400(修订版)编制议定程序报告(agreed-upon procedures report),内容应详述基金的结构及投资活动。
最后,基金经理还须在每个相关课税年度符合以下充足性测试:
1. 在香港的全职合资格雇员平均人数 ≥ 2人;及
2. 在香港产生的年度营运开支 ≥ 200万港元(26万美元)。
总结
香港政府致力推动香港资产管理行业及香港注册基金,而同时税务局亦关注离岸基金豁免的潜在滥用情况,尤其是香港不动产的短期交易方面。
因此,基金管理人必须密切注意上述所有规定,因为即使短暂未有遵守任何一项规定,亦可能导致基金全年不能享有豁免优惠。为了享有70% 的专业费用回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宜在筹备初期征询税务顾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