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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香港離岸利潤免稅時的9個難題(二)

離岸利潤免稅第2部分(2/2)

歡迎觀看我們的貿易利潤-離岸利潤免稅系列第2部分。在這個系列中,我們將討論香港離岸交易利潤免稅的9個額外難題。第一部分視頻已經介紹了前四個難題。

第五。未有繳納境外稅款。國際稅務機關抵制雙重不徵稅這個情況。在未有繳納境外稅款下,香港稅務局將嚴重質疑該香港公司的活動是否真的在香港以外進行,從而駁回您提出的離岸利潤免稅。

第六。香港的貿易融資活動。如果您與香港金融機構安排貿易融資,或聘請香港員工處理貿易融資事宜,稅務局可能會考慮將這類活動視為產生貿易盈利的重大活動,並拒絕您的離岸利潤免稅。

第七。香港的付運活動。如果您的貨物駛經香港,或您(或您的商業夥伴)在香港處理某些付運活動,稅務局可能會將此類活動視為產生貿易盈利的重大活動,並拒絕您的離岸利潤免稅。

第八。受香港法律管轄的協議。作為合同生效測試的一部分,如果您的主銷售協定或主採購協定受香港法律管轄,稅務局可能會認為這些合同是在香港生效的,因此可能會拒絕您的離岸利潤免稅。

第九。最重要的是,缺乏書面證據是失敗的主要原因。在香港,稅務糾紛的舉證責任在於納稅人。然而,離岸利潤免稅所需的書面證據比簿記所需的要多。由於稅務局的調查通常是在幾年後進行的,而許多負責的員工已經離開了公司,因此納稅人手頭上沒有與貿易有關的業務記錄來應對稅務局的調查。您應先諮詢稅務顧問所需的證明文件,然後將這些文件保留至少7年。

當涉及離岸利潤免稅時,有許多隱含因素需要考慮。如果您想瞭解更多有關離岸利潤免稅的資訊,可向我們的稅務專家尋求建議,請隨時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與我們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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