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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3日

稅務優惠可以成為影響公司行為的有效工具。鄭鄭稅務有限公司 (「鄭鄭稅務」或「本公司」)認為這是許多司法管轄區都投入大量資源以吸引研發中心的目光的原因。香港也不例外。

自2018/19年課稅年度起,香港對研發活動產生的費用實行超額稅務扣除。這是香港稅收制度的一次突破,因為稅務局首次允許營運費用獲得300% / 200%的稅項扣減。首200萬港元的合資格研發費用可獲300%的稅務減免,而其餘部分可獲200%的稅務減免。

與香港研發費用相關的稅務注意事項,有以下兩個:

  • 香港對研發費用的超額減稅要求
  • 香港公司向海外集團公司支付研究費用的稅收風險

為方便理解,本公司為每個稅務注意事項準備了三分鐘視頻,請點擊此網頁連結觀看(連結)。

普通話解說:連結      英文解說:連結

香港研發費用的超額扣稅的要求

獲得超額稅務減免的先決條件在於研發活動必須在香港進行。

香港科學園和數碼港是本地初創企業的熱門孵化中心,特別是對那些有重要研發功能的企業而言。因為這些園區為初創企業提供了誘人的優惠措施及資金。而超額稅務減免,則是香港政府對在港進行研發活動公司的進一步優惠措施。

以下是對超額稅收減免的一些基本要求的摘要:

要求1

研發活動必須由納稅人自己進行,或外判給指定的本地研發機構。將研發活動外判給集團公司或第三方非指定的研發機構,通常未能享受超額減稅,除非有適當的成本報銷安排。指定的研究機構名單可在政府網站中找到(連結)。

要求2

對於納稅人自己進行的研發活動,只有與研發相關的消耗品和員工成本才有資格享受超額減稅。這些費用需與研發活動完全直接相關,才有資格獲得超額稅收減免。(合資格的研發費用圖解 連結

香港公司向海外公司支付研究費用的稅收風險

最初,根據《稅務條例》第16B條,香港公司向海外集團企業支付的研發費用是不可扣除的稅款。在最新的稅務條例解釋及指引第55號中對其稍微放寬了要求,但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研發費用在香港受特定的稅收減免規定約束。原因是,香港稅務局將研發費用視為資本性支出。因為研發活動通常會為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帶來根本性變化及明顯優化。而資本性支出在香港利得稅中一般不獲減免。

《稅務條例》第16B條是規管研發費用稅務減免的法律條文。由於第16B條的內容比較複雜,就不在這裡多做贅述了,但本公司將會引伸解釋跨境研發成本報銷安排的現況,這對於跨國企業來說更常見。

根據《稅務條例》第16B條,過去向海外集團公司支付的研發費用通常都不能減稅。如今,根據稅務條例解釋及指引第55號,如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支付給海外集團公司的研發費有資格獲得100%的普通稅收減免:

  • 將成本不超過20%的研發活動外判予海外集團企業,及
  • 支付予海外公司的研發費用不超過200萬港元。

儘管稅務條例解釋及指引第55號對研發費用的減免有所放寬,但對於在香港以外具有重要研發功能的跨國公司來說,仍難以對研發成本獲取稅收減免。跨國公司應仔細計劃研發成本分攤安排(R&D Cost Contribution Arrangement)和研發成本報銷安排(R&D Cost Recharge Arrangements)。

咨詢稅務顧問

跨國企業應咨詢其稅務顧問,以確保全面實行跨境稅務籌劃,從而最大程度上提高稅務利益。

從稅務角度來看,利用香港公司承擔研發成本有利有弊。跨國企業應咨詢其稅務顧問,確保當前研發安排能獲得最大的稅務減免,從而提高集團整體稅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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