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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智投资有限公司案件(未实现收益/公允价值收益的免税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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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终审法院就税务局局长对兴智投资有限公司(2013)一案中的判决,以财务报表上的交易证券市值为基础的未实现收益无需缴纳利得税。理由是收益应为实际活动产生的真实利润,不应包括因交易证券重新估值而产生的估计利润。

在作出上述判决后,税务局同意采取临时行政措施,接纳2013/14至2017/18课税年度利得税申报表,当中的应评税利润按公允价值计算。

此后,一项新的税务条例颁布,适用于评税基期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新规定允许纳税人选择金融工具的税务处理与其会计处理一致。

如纳税人对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基准,且评税基期始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税务局将延长临时行政措施至2018/19至2022/23课税年度利得税申报表。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后,该选择不可撤销,除非纳税人以书面形式向税务局申请撤销,并提出充分的商业理由,而税务局对该理由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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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协助客户准备和提交香港利得税申报表并计算利得税,就选择是否采用兴智投资有限公司案件更有利提供意见,并在适当的时候帮助客户进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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