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轉讓定價法例,符合下述情況的跨國企業集團須就相關的會計期提交國別報告:
提交國別申報表的期限是相關會計期完結後的12個月內,或評稅主任在通知書上指明的日期(以較早者為準)。
申報實體可聘用服務提供者,代為提交國別申報表或相關的通知。申報實體未有遵從有關的規定,例如未有提交國別申報表、在國別申報表內填報誤導性、虛假或不準確的資料可招致罰則。部分罰則的條文亦適用於服務提供者。
作為您的服務提供者 / 稅務代表,我們可以幫助集團通過國別報告網站,提交相關申報表和通知。
香港實體在使用國別報告網站的服務前,需於網站登記國別報告帳戶。獲授權為該實體登記國別報告帳戶的人士必須持有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以供核實其身分。有關申請該電子證書的詳情,請瀏覽香港郵政核證機關網頁。
如果香港實體打算讓服務提供者或負責管理並非法團的香港實體的人士(並非法團實體管理者)代為登記/操作其國別報告帳戶,須先向本局提交登記/操作國別報告帳戶授權書(IR1465表格)。
如服務提供者或並非法團實體管理者代表多於一個香港實體登記/操作國別報告帳戶和提交國別申報表,可向本局提交登記/操作國別報告帳戶的代辦人參考編號申請表(IR1466表格),要求發出一個代辦人參考編號,藉以單一登入方式,檢索所有其代表的香港實體的國別報告帳戶。
若希望得知更多詳情,請瀏覽 https://www.ird.gov.hk/chi/tax/dta_cbc.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