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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需在表格S2的第一部份填報有關與非居住於香港的相聯人士/非香港居民人士的其他部分進行交易的資料。這不是對填寫利得稅報稅表的新要求,而很多企業將”交易”視之為對/從非香港集團實體所支付的費用/賺取之收入。

在2020年稅務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舉行的周年會議中,稅務局擴大了”交易”之定義。

簡單來說,除了對/從非香港集團實體所支付的費用/賺取之收入外,稅務局亦要求納稅人在以下情況下必須披露關聯方之居住地:

  • 代集團旗下之海外公司支付費用
  • 與集團旗下之海外公司維持往來賬戶

值得注意的事項

我們認為稅務局之最新觀點會在以下情況中為納稅人帶來稅務風險:

  • 代集團旗下之海外公司支付費用但沒有收取合理費用
  • 向集團旗下之香港及海外公司提供免息貸款安排

最近,轉讓定價是稅務局之關注重點。許多稅務局發出之詢問函甚至稅務調查都是基 於香港與海外集團公司之間的服務和融資安排。當海外集團公司位於低/無稅管轄區時 情況更為嚴重。

另一方面,無息貸款不太可能被視為公平交易安排。而與集團旗下之海外公司維持大 量往來賬戶也可能引致需要在香港擬備轉讓定價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

我們建議具有顯著關聯交易的公司有需要就轉讓定價稅收風險向稅務顧問作出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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