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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經合組織OECD於2020年第四季所提出的國際稅收規則 (通常被稱為「BEPS 2.0」),於本年六月的G7會議中正式劃出具體框架方案。有關我司早前針對相關的稅收規則所述的簡介,請參閱每月通訊的2021年四月號(點擊這裡)。

經過會議上各國的討論,框架方案分成兩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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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的第一部分針對全球營業額超過200億歐元 (約1,813億港幣)及利潤率高於10%的大型跨國集團,有關企業部分利潤的徵稅權將會分配予市場所在的稅務管轄區 (即一般理解為集團客戶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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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的第二部分則針對全球營業額超過7.5億歐元 (68億港幣)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若有關跨國企業集團在某一稅務管轄區的實際稅率低於全球最低稅率(不低於15%),其母公司或附屬公司須向所在地就差額繳納額外稅款。

「BEPS 2.0」旨在設定框架以更公平的方式分配大型跨國企業利潤的徵稅權,以及制訂全球最低稅率。全球共130個稅務管轄區(包括香港)早前表示接受有關方案。

香港政府於2020年六月已成立諮詢小組,檢視BEPS 2.0方案對香港營商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在今年二月公佈的《財政預算案》中亦表明香港將會積極跟隨國際共識落實BEPS 2.0方案。

注意事項

雖然BEPS2.0的方案主要針對大型跨國集團,但既然方案基本上已得到各參與國以至其他稅務地區的基本共識,我們估計部份稅務地區或會在成立法例時,將BEPS2.0的要求伸延到未符合框架要求的其他跨國集團。

針對中港企業而言,方案的推行將直接影響以下納稅人:-

  • 於香港申請離岸免稅的納稅人 (而其未有在其他相關地區繳納稅款);
  • 支付大額費用給處於低於15%稅率地區公司(如英屬處女島,開曼群島等)的香港納稅人; 及
  • 集團管理層在澳門以外地區,但利潤集中在澳門的跨國集團 (請注意,澳門現行的稅率為12%,低於最低稅率的15%)

從香港政府已經表明其支持方案的態度,納稅人應預計香港稅務局將更嚴格審查企業於香港以及其他地區的納稅情況,以表示其支持國際社會提高稅務透明度之大方向。納稅人應盡快檢討是否轉變其稅務籌劃策略,例如於香港建立經濟實質及成為香港稅務居民,以迎接即將轉變的稅務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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