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每月通訊 - 掌握最新稅務資訊

在這2022 年 1 月的通訊中,我們將繼續探討香港會計師公和香港稅務局在 2020 年周年會議上的其中三個事項。

1、香港子公司向海外總部提供研發服務

[H2] 稅務條例第15F條推動跨國公司儘早設立研發安排中的轉讓定價政策

香港稅務局在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會議上確認了稅務局一般會遵循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OECD)的轉讓定價指引。

由於香港政府的大力支持,很多跨國公司均在香港(如科學園和數碼港)設立研發中心,參與集團研發項目的一部分。因此,香港會計師公會在會議上引用了香港子公司為海外母公司提供研發服務的例子。

在2015年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報告中列出的例子14,海外母公司將擁有研發所產生的無形資產,而香港子公司則在母公司的指導和監督下運作。在這情況下,香港子公司會向母公司收取研發服務費,服務費一般會以其研發成本按成本加成定價法計算。

OCED的指引指出,由於母公司承擔了研發項目的主要風險,香港子公司不應享有由無形資產所產生的回報。換言之,無形資產將來的收入不應繳納香港利得稅,而這裡的轉讓定價問題只應涉及香港子公司所收取的服務費的計算方法是否合乎獨立交易原則。

上述OCED指引似乎與稅務條例第15F條互相矛盾。根據第15F條,如果香港子公司在香港為一個知識產權作出創造價值的貢獻,香港稅務局可對該知識產權所產生的收入徵收香港利得稅。

有關稅務條例第 15F 條的詳細說明,請參閱本所的 2021年 7月通訊

稅務局已確認將遵循經合組織的轉讓定價指引,因此稅務條例第 15F 條將不適用於上述 BEPS 2015 年最終報告中提及的例子的情況。但是,最終決定仍取決於每個案件的個別事實與情況。

參考連結

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最終報告8-10 2015 (BEPS Actions 8-10 2015 Final Reports):

https://www.oecd.org/tax/aligning-transfer-pricing-outcomes-with-value-creation-actions-8-10-2015-final-reports-9789264241244-en.htm

注意事項

我們歡迎稅務局就稅務條例第 15F 條的應用作出澄清。然而,在真實個案中,稅務條例第 15F 條仍然對從事研發活動的納稅人構成重大稅務風險。

這裡的窘境是,公司之間的研發協議必須在項目開始前已準備妥當,以證明香港納稅人承擔了很低或零研發風險,並且在海外母公司的指導下行事。

然而,因為研發項目普遍於項目開展幾年後才開始獲得收入,很多企業往往在研發之初忽略了稅務風險。因此,他們在準備集團研發協議時沒有考慮對集團下每間公司的稅務影響。

為降低其全球和香港的稅務風險,從事大量研發活動的跨國企業應在每個研發項目開始時制定具體的研發成本分攤安排並準備合適的證明文檔(例如集團公司之間的協議)。

訂閱我們的每月通訊

掌握最新稅務資訊

您也可能對。。。有興趣

想了解更多?

看看我們如何幫助我們的客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