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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條例》第 9(1)(b) 條,應課稅入息包括雇主或其關聯公司提供免租金的居住地的租金價值。

這裡的問題是,當外籍雇員在香港出差期間獲第三方客戶提供居住地點的情況下,雇員是否會因客戶提供的住宿而承擔額外的香港薪俸稅稅負。

在稅務局於2020年與香港會計師公會舉行的週年會議上,稅務局指出在確定哪一家公司是住宿的實際提供者時必須考慮多項因素。故此,在沒有案例細節的情況下很難下結論。

我們認為關鍵因素是相關住宿費用是否會由第三方客戶向外籍雇員的雇主收取。在這種情況下,稅務局可能會認為雇主是實際提供住宿,向雇員收取租金價值的機會較高。

注意事項

房屋租金補貼一直是雇主為節省雇員香港薪俸稅的有效方法。當然,公司董事也可以通過居住在公司提供的住宿來享受這項福利。

由於雇員的應課稅收入(通常稱為租金價值)大大低於公司可扣除的費用金額,這可節省員工在香港的稅務負擔。租金價值通常按工資收入的 4/8/10% 計算,可能遠低於實際居住的租金成本。

儘管如此,稅務局一直以嚴格的方式審查雇主是否在房屋福利政策中應用了適當的內部控制。雇主需定時查證租約及租金收據,核對雇員是否曾實際支付了租金。

我司建議雇主準備一份正式的房屋福利政策、制定適當的租金補貼申請程序。人力資源部亦應定期核對雇員的租約及租金收據。

最後,許多居住在自己公司提供的居所的董事和股東並不知道他們個人的香港薪俸稅責任。由於稅務局在2021年積極對私人公司和個人進行實地審計和調查,納稅人不應冒險逃稅,如有需要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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