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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局就疫情期間引起的稅務問題之可能的解決方法表達了其觀點,方向與OECD公佈的《COVID-19 稅收條約指南》和 《COVID-19 轉讓定價指南》一致。

稅務問題

香港稅務局的觀點

稅務居民
(公司 / 個人)

  • 由於國際旅遊限制而導致臨時逗留於當地,此逗留不會改變公司或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即是說,在疫情期間,公司或個人不會僅僅因為旅遊限制而額外逗留的天數(公司員工 / 個人)而被視為本地的稅務居民。
  • 雙重征稅協定相關條款下的加比規則 (Tie-Breaker Rule) 將被實施,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將都會被考慮,以判定稅收居民身份。

非稅務居民的常設機構 (PE)

  • [固定場所型及服務型常設機構] 非香港企業的員工受僱工作地點的特殊和臨時變更,不會使非香港企業在香港形成常設機構。
  • [代理型常設機構] 因疫情在員工或代理人所在地臨時簽訂合同,不會使非香港企業在香港形成常設機構。

就業收入

  • 稅務局不打算在計算 “60 天規則” (60-Day Rule) 下的天數時排除在香港實際停留的天數。
  • 在《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183天測試中,外國僱員在疫情期間 在香港逗留的額外天數可能不會被計算在內,以對潛在的個人納稅義務提供更高的保護。

轉讓定價

  • 將接受靈活的方法進行受控交易的基準研究,以下是香港稅務局提出的兩個例子:
  • 稅務局將按情況接受為疫情期間的營運表現設立單獨的測試期、或納入連續虧損的公司作為可比公司以作分析
  • 如果納稅人發生虧損,但能證明其仍符合市場公平原則,則稅務局可能接受風險有限的實體發生虧損。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代表稅務局的一般觀點。 稅務局會研究具體案件的事實,以確定上述方法是否適用。

請參閱香港稅務局公告的完整版本:
https://www.ird.gov.hk/eng/tax/tia_covid19.htm#companies 

注意事項

我們歡迎香港稅務局明確表達了其對遵循OECD發布的指導方針的整體方法的觀點,以緩解疫情期間對公司和個人所產生的潛在稅務問題。一般而言,僅因為旅遊限制而在香港的停留天數增加的納稅人,香港稅務局所採用的方法可以為其提供更高的稅收保護,減少其跌入稅網的風險。然而,鑑於納稅人必須滿足某些條件,以使稅務局同意納稅人的情況僅因特殊原因而發生,我們鼓勵納稅人尋求稅務專業人士的意見,就具體案件背景與稅務局進一步溝通,以評估上述方法的適用性。

另一方面,香港稅務局尚未就其是否將會於審批香港稅務居民證明書申請時,實施某些寬免發表意見。由於國際旅遊的限制,我們預計公司的運營方式/個人於香港的逗留時間將受到影響。稅務局是否會就審查申請人所從事活動的地點提供某些寬免,是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應考慮的實際問題。我們可能需要等待稅務局在此方面的進一步指引。

請參閱我們之前關於新加坡“放寬”稅務居民申請條件指南的資訊:點擊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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