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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條例第 15F 條 – 在香港具有研發 (R&D) 職能的跨國公司之雙重徵稅風險

營收前的跨境稅務籌劃(研發成本補收安排)之必要性

近年來,香港一直在推動自己成為亞洲研發中心的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科學園、數碼港及其他機構均提供大量補貼給予這些研發中心,以鼓勵跨國公司在香港設立研發中心。同時,由於香港只是一個人口稀少的小城市,這些跨國公司通常亦會在其他稅務地區(例如中國、美國、台灣)開展研發活動。

自 2020/21 課稅年度起,針對同時在多個地點(包括香港)進行研發的納稅人,稅務條例第 15F 條已被證明為這些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催化劑。這特別適用於以下情況:

  • 已成立一家香港公司在香港從事研發職能。這些公司大多位於科學園、數碼港及其他創業孵化中心;
  • 研發活動產生的知識產權(IP)的法定產權不屬於香港公司,儘管香港公司貢獻了全部或部分價值創造過程(即DEMPE[1] );
  • 如果知識產權的法定擁有人位於低稅率地區(例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香港稅務局(IRD)將會格外注意;及
  • 相關知識產權估計將來會賺取收入(通過特許權使用費或銷售知識產權)。

即使知識產權的法定擁有人不是香港稅務居民,只要部分或全部研發活動在香港進行,稅務條例第 15F 條允許稅務局對該知識產權產生的收入徵收香港利得稅。在大多數情況下,該海外法定擁有人為香港公司的關聯公司。

該徵稅權的基本原則是納稅人應納稅在其價值創造地區/經營地區(即本文中的香港),而非法定所有人註冊成立地。

由於知識產權的法定擁有人可能還需在自己的地區納稅,因此會產生雙重徵稅風險。如果該地區不是香港的雙重徵稅協定 (DTA) 合作夥伴(例如美國和台灣),其雙重徵稅風險或未能以稅收抵免方法來解決。

[1] 發展(Development)、強化(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 及利用(Exploitation)(DEMPE)

注意事項

稅務條例第 15F 條旨在針對香港公司,在只有少量甚至沒有報酬的情況下,為集團履行研發職能。遺憾地,如果集團公司之間沒有進行稅務籌劃安排,從事研發的香港公司不可能在研發初期賺取收入,從而成為稅務局的針對對象。

因此,通過建立嚴謹的集團研發費用安排,令香港公司的職能和風險得到公平的補償,是減低雙重徵稅風險的解決方案。

基於上述邏輯,初創公司應在賺取收入前就必須開始考慮跨境稅務籌劃。這些稅務安排都必須預先反映在香港公司的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中。因此,納稅人不可能在收到稅務局的挑戰時才解決這個問題。

在建立研發集團公司之間安排時,應考慮以下兩個重要因素:

  • 常見的安排包括成本報銷安排(Cost Recharge Arrangements)和成本分攤安排(Cost Contribution Arrangement)。在典型的成本分攤安排下,香港稅務局預期香港公司將共享相關知識產權所產生的部分利益(利潤);及
  • 納稅人應當預備好其轉讓定價政策及文檔,以證明已向香港公司分配了公平合理的收入,以反映其研發活動所創造的價值。

最後,不要忘記香港研發加計扣除的稅務優惠,合資格研發費用可獲雙倍甚至三倍(200% / 300%)的稅務減免。因此,即使從海外集團公司收取合理收入的情況下,香港研發公司仍然可以節省大量香港利得稅稅負,甚至令香港公司在稅務上處於虧損狀態。

總而言之,嚴謹的營收前稅務籌劃不僅會降低 貴公司的雙重徵稅風險,而且不一定會增加短期稅負。您的稅務顧問可以給您一個度身訂做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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