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收前的跨境稅務籌劃(研發成本補收安排)之必要性
近年來,香港一直在推動自己成為亞洲研發中心的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科學園、數碼港及其他機構均提供大量補貼給予這些研發中心,以鼓勵跨國公司在香港設立研發中心。同時,由於香港只是一個人口稀少的小城市,這些跨國公司通常亦會在其他稅務地區(例如中國、美國、台灣)開展研發活動。
自 2020/21 課稅年度起,針對同時在多個地點(包括香港)進行研發的納稅人,稅務條例第 15F 條已被證明為這些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催化劑。這特別適用於以下情況:
即使知識產權的法定擁有人不是香港稅務居民,只要部分或全部研發活動在香港進行,稅務條例第 15F 條允許稅務局對該知識產權產生的收入徵收香港利得稅。在大多數情況下,該海外法定擁有人為香港公司的關聯公司。
該徵稅權的基本原則是納稅人應納稅在其價值創造地區/經營地區(即本文中的香港),而非法定所有人註冊成立地。
由於知識產權的法定擁有人可能還需在自己的地區納稅,因此會產生雙重徵稅風險。如果該地區不是香港的雙重徵稅協定 (DTA) 合作夥伴(例如美國和台灣),其雙重徵稅風險或未能以稅收抵免方法來解決。
[1] 發展(Development)、強化(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 及利用(Exploitation)(DEMPE)
注意事項
稅務條例第 15F 條旨在針對香港公司,在只有少量甚至沒有報酬的情況下,為集團履行研發職能。遺憾地,如果集團公司之間沒有進行稅務籌劃安排,從事研發的香港公司不可能在研發初期賺取收入,從而成為稅務局的針對對象。
因此,通過建立嚴謹的集團研發費用安排,令香港公司的職能和風險得到公平的補償,是減低雙重徵稅風險的解決方案。
基於上述邏輯,初創公司應在賺取收入前就必須開始考慮跨境稅務籌劃。這些稅務安排都必須預先反映在香港公司的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中。因此,納稅人不可能在收到稅務局的挑戰時才解決這個問題。
在建立研發集團公司之間安排時,應考慮以下兩個重要因素:
最後,不要忘記香港研發加計扣除的稅務優惠,合資格研發費用可獲雙倍甚至三倍(200% / 300%)的稅務減免。因此,即使從海外集團公司收取合理收入的情況下,香港研發公司仍然可以節省大量香港利得稅稅負,甚至令香港公司在稅務上處於虧損狀態。
總而言之,嚴謹的營收前稅務籌劃不僅會降低 貴公司的雙重徵稅風險,而且不一定會增加短期稅負。您的稅務顧問可以給您一個度身訂做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