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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2022年4月的通訊中,我們將討論2022年第一季香港稅務的一些重要更新。

2. 法院延續恆生銀行個案中的利潤來源釐定原則

Newfair Holdings Limited (“Newfair”)以廣泛指引原則在原訟法庭贏得離岸申索

原訟法庭在Newfair Holdings Limited and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一案中,推翻了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Newfair是一家典型的香港貿易公司,擔任其跨國集團的採購代理。它從香港的第三方供應商購貨,再銷售至荷蘭的一家集團公司。

稅務上訴委員會的論據

  1. 香港的銀行戶口用以收取收入及支付購貨成本;
  2. 供應商為香港註冊公司,並在香港安排發貨;
  3. Newfair從未僱用任何員工,所有活動均是由海外集團公司的人員完成;
  4. 集團內部的交易定價機制表明了Newfair是因為其作為香港公司的地位而賺取利潤,並且整個安排目的是出於避稅;及
  5. Newfair的貿易利潤從未繳納任何海外稅。

原訟法庭的論據

原訟法庭基本上遵循廣泛指引原則(Broad Guiding Principle)。在釐定利潤來源時,應重點關注納稅人做了什麼活動來賺取相關利潤,以及在哪裡進行這些活動。重點是確定納稅人產生利潤的活動的地理位置,而不會因其他事前發生或附帶事項而分散注意。

就貿易利潤來說,產生利潤的活動應該是銷售和採購合同的籌組、商議和訂定。在本案中,由於這些活動均透過電郵在香港境外進行,原訟法庭認為貿易利潤應來自海外,而毋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Newfair Holdings Limited and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HCIA 1/2021]的判決以供參考: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15&QS=%2B&TP=JU

注意事項

稅務上訴委員會的論據基本上沿用了稅務局的通行做法,而原訟法庭則遵循法院普遍判決的廣泛指引原則。

Newfair一案中最新的法院判決表明了香港仍然採用以地域為基礎的稅收制度,基本利潤來源原則依然適用。擁有大量海外貿易利潤的納稅人仍然可以申請豁免香港利得稅,儘管稅務局轉趨不願意批准離岸申索。

儘管原訟法庭已作出裁決,但鑒於稅務局現行的做法,本所仍強烈鼓勵納稅人及早實施稅務規劃,以應付稅務局在Newfair案中所提出的論點,增加申請豁免香港利得稅成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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