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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檢控案例探討

大家需要注意到香港稅務局對於逃稅及避稅案件正採取更嚴厲的手法處理。與往年相比,2021年稅務實地審核及調查案件的數量大幅增加。他們挑選的調查案件不僅倚靠審閱納稅人提交的文件(如審計報告、稅收計算表),還通過投資記錄、互聯網及社交媒體(如FaceBook)研究納稅人的營運數據。

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個人納稅人因個人逃稅而被判入獄。隨著最新的法律修訂,除了法團本身,利得稅報稅表的簽署人也將因不正確的利得稅報稅表而有可能受到個人的處罰。詳情請參考以下我們發表的 2021 年 8 月最新稅務資訊的連結

納稅人應注意他們的刑事責任,尤其是當他們正在接受稅務局調查時。鑑於潛在的嚴重後果,我們鼓勵他們在必要時尋求稅務顧問的專業意見。

在我們這份 2021 年 12 月的通訊中,我們將探討兩個最近於稅務局網站上公布的檢控案件。納稅人不應重蹈這些違法者的覆轍。

案例 1:納稅人因不正確的緩繳稅申請及虛報個人進修開支和捐款被判監禁12週

於2020 年 12 月 10 日,一名人士被判犯有故意逃避薪俸稅罪,他因以下兩項罪行而被判有罪:-

  1. 申請緩繳暫繳稅(2007/08 至 2010/11 課稅年度):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低估來年的收入;
  2. 費用稅務扣除(2011/12 至 2016/17 課稅年度):虛假申報個人進修開支及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捐款。

於2020 年 12 月 24 日,他被判處 12 週監禁。

在申請暫緩繳稅中,納稅人報稱自己“失業”,因此來年的收入較低。然而,稅務局發現納稅人一直受僱於同一家公司。

另一方面,納稅人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證明他在相關課稅年度產生了個人進修開支和捐款支出。

由於上述原因而少繳稅款/逃稅的總額約為290,000港元,平均每年的稅款並不特別大。然而,不論任何金額,逃稅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逃稅金額三倍的罰款。

案例詳情請參閱: 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20122401.htm

注意事項

申請緩繳暫繳利得稅 / 薪俸稅

申請暫緩繳稅是減輕納稅人現金流負擔的有效工具,特別是在業務已經停止或轉移到另一家公司的情況下。另一方面,當個人已於當年停止受僱時,應提出緩繳申請以減少其暫繳薪俸稅負擔。

雖然緩繳申請通常在課税年度基期完結前提出,因此最終的財務資料尚未落實,但稅務局仍期望納稅人謹慎預測其當年的利潤/收入。所以,我們很多時候都留意到個人和公司因不合理地預測緩繳申請之課税年度基期間的利潤/收入而被懲罰。

一般情況下,稅務局會向納稅人發出查詢信件,要求解釋少報收入/利潤的成因。在稅務局決定納稅人是否違法之前,這是納稅人最後一次解釋的機會。


個人進修開支和捐款報銷

公眾普遍存在一種誤解,以為虛假報銷的最壞情況是償還少納的稅款。他們相信自己總是可以聲稱已經遺失了相關票據,因此不會有任何額外的罰款或附加費。他們傾向於在提交個人稅申報時冒險一試。

稅務局已指出會隨機抽查個人扣繳的申索。然而,許多人都低估了被隨機抽查的可能性和虛報的後果。

特別是稅務局的實地審核及調查組(第四組)自2021年起積極對個人納稅人進行調查。在正常情況下,當第四組的辦案主任發現少納稅款時,納稅人很難避免罰款和債項利息。法例規定的最高罰款是少繳稅款的300%,而在調查案件中被判罰款為少納稅款的100%至150% 也不足為奇。

納稅人不應低估虛假報銷的後果,包括可能面臨的監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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