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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務局於2020年與香港會計師公會舉行的週年會議上,他們討論了以下兩個有關大灣區補貼的問題,這些問題將對經常前往大灣區工作的香港雇員產生重大影響:-

大灣區的稅務補貼是否需繳納香港薪俸稅?

根據最新安排,個人必須受僱於中國公司才能享受大灣區稅收補貼。換言之,該雇員將屬於非香港受僱工作。如果雇員必須往返於中國和香港之間工作,在正常情況下,大灣區稅收補貼應歸屬於個人在雇員的就業服務收入,因此根據《稅務條例》第 8(1A)(a) 條,大灣區稅務補貼是不需繳納香港薪俸稅。

在香港有哪些適當的申請稅務寬免措施?

在現時的做法,大灣區稅收補貼只會於在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幾個月後才完成審批。換言之,香港雇員先要繳納較高的個人所得稅後才會收到補貼或退稅。如果之前對已繳納的中國個人所得稅的較高金額申請稅務寬免,納稅人有義務在收到稅收補貼後的 3個月內通知稅務局,並退還因補貼而產生的額外香港薪俸稅。

注意事項

疫情已影響我們超過一年,由於防疫措施的限制,我們觀察到越來越多的香港人決定在中國內地連續工作幾個月而不會中途返回香港。由於他們不能每天往返香港,他們應該開始注意自己的中國個人所得稅風險。

為鼓勵其員工在中國工作,雇主通常會承擔這些個人的額外稅務責任,從而使雇員的稅後福利不會產生變化,這做法通常被稱為稅負平衡計劃。

他們首先應該考慮的是大灣區稅收補貼可否供其員工使用,這將有效地將其員工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應繳稅額減少至與目前香港薪俸稅相近的水平。大灣區九個城市均有其稅務法則和程序,雇員應慎重考慮其是否符合所在城市的高端人才或緊缺人才要求。

大灣區稅務補貼將為在大灣區工作的香港人才提供顯著的稅務優惠,我們將詳細說明其要求和申請程序,請繼續關注我們下一次的稅務資訊。

第二個考慮因素是計算正確的中國個人所得稅應繳稅額,這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
1. 個人是否在中國有住所;
2. 工作人員在中國內地的居住天數(<90天,90-183天,>183天);
3. 該個人是高級管理人員還是普通員工等

不同的情況將適用不同的公式。因此,我們建議您應諮詢您的稅務顧問以採用正確的公式來計算中國個人所得稅應繳稅額以及在稅負平衡計劃下雇主的額外成本。

最後,由於員工在中國進行的大量活動,雇主還應了解其在中國的常設機構風險。中國常設機構產生的企業所得稅應繳稅負遠遠超過稅負平衡計劃下員工薪酬的額外成本。公司應審視《中港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第 5 條關於常設機構的定義,以規劃其運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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