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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的包容性框架會議於2020年第四季度發佈了會議文件,為新國際稅收框架下的「兩 大支柱」提出了極為詳盡的建議。兩大支柱都試圖解決國際稅收體系中存在的缺陷,尢其 針對數碼經濟的參與者 (主要針對年度收入不少於歐元7.5億的跨國集團)。

在兩大支柱下 制定的國際稅收新規則通常被稱為「BEPS 2.0」。

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旨在通過公式化的方法在各國之間重新分配徵稅權。分配徵稅權的機制有以下步驟:

  • 確定跨國公司集團的總利潤;
  • 排除被視為的常規利潤,以確定剩餘利潤;和
  • 根據銷售、客戶所在的地區、行銷工具和無形資產所在的地區,分配剩餘利潤。

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旨在確保所有跨國集團和大型企業需要就其價值創造的地區,繳納一定水平的稅負。建議中提出了計算跨國集團應繳納的最低稅率的原則,並將徵稅權分配予集團母公司的稅務管轄區、客戶的稅務管轄區或來源地管轄區。

注意事項

儘管該建議主要針對數碼經濟的參與者,但很明顯,建議再次強調了「價值創造」於決定稅款繳納地區和稅負金額的重要性。企業於進行「價值創造」活動的稅務管轄區之稅務機關,將可以對該企業的部份利潤擁有徵稅權。總括而言,第一支柱關注稅款的繳納地點,第二支柱關注企業於「價值創造」的地區的稅款總體水平。 

香港稅務局近年更積極地以「價值創造」角度研究香港以外地區的公司是否需要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除了第一點提及的香港常設機構以外,最近成立的香港稅務條例第15F條特別針對非香港稅務居民的無形資產持有者在香港進行的「價值創造」活動。我們預計香港稅務局將會提出更多類似的法律,香港納稅人應注意其雙重課稅的風險。

在香港申請離岸免稅的納稅人亦應檢閱是否維持其免稅身份,因這或與第二支柱的最低稅率原則有所違背。納稅人應檢討是否轉變其稅務籌劃策略,在香港建立經濟實質及成為香港稅務居民以善用香港的低稅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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