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的包容性框架會議於2020年第四季度發佈了會議文件,為新國際稅收框架下的「兩 大支柱」提出了極為詳盡的建議。兩大支柱都試圖解決國際稅收體系中存在的缺陷,尢其 針對數碼經濟的參與者 (主要針對年度收入不少於歐元7.5億的跨國集團)。
在兩大支柱下 制定的國際稅收新規則通常被稱為「BEPS 2.0」。
注意事項
儘管該建議主要針對數碼經濟的參與者,但很明顯,建議再次強調了「價值創造」於決定稅款繳納地區和稅負金額的重要性。企業於進行「價值創造」活動的稅務管轄區之稅務機關,將可以對該企業的部份利潤擁有徵稅權。總括而言,第一支柱關注稅款的繳納地點,第二支柱關注企業於「價值創造」的地區的稅款總體水平。
香港稅務局近年更積極地以「價值創造」角度研究香港以外地區的公司是否需要在香港繳納利得稅。除了第一點提及的香港常設機構以外,最近成立的香港稅務條例第15F條特別針對非香港稅務居民的無形資產持有者在香港進行的「價值創造」活動。我們預計香港稅務局將會提出更多類似的法律,香港納稅人應注意其雙重課稅的風險。
在香港申請離岸免稅的納稅人亦應檢閱是否維持其免稅身份,因這或與第二支柱的最低稅率原則有所違背。納稅人應檢討是否轉變其稅務籌劃策略,在香港建立經濟實質及成為香港稅務居民以善用香港的低稅率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