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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2022 年 1 月的通訊中,我們將繼續探討香港會計師公和香港稅務局在 2020 年周年會議上的其中三個事項。

3. 國別報告 – 香港子公司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更換了最終母公司

[H2] 跨國集團應注意在香港遞交國別報告通知和報告的門檻及相關處罰

稅務條例第 58H(1) 條要求須申報集團的每個香港實體,均須就集團的國別報告事宜提交書面通知(即國別報告通知)。

在正常情況下,香港公司每年只應提交一份國別報告通知。然而,如果香港子公司的最終母公司在一個財政年度內變換了,它應該為過去還是現在的最終母公司提交國別報告通知呢?

在香港會計師公會和稅務局的2020年周年會議上,稅務局回覆了這情況需視乎個別集團所採用的會計準則。如果香港公司的財務數據需被納入最終母公司的綜合財務報表,而集團的總收入亦超過國別報告的門檻,那麼香港公司就需要提交該集團的國別報告通知。所以,香港公司有機會需要為過去及現在兩間最終母公司同時提交國別報告通知。

由於現時國別報告網站於每個財政年度只能提交一份通知或申報表,當香港公司需要提交多個通知或申報表時,應在國別報告網站內與評稅主任聯絡,以商討提交的安排。您也可以諮詢您的稅務顧問,以促進與稅務局的聯系。

注意事項

香港國別報告的門檻是該集團在對上一個會計期的集團的綜合總收入不少於68億港元(或7.5億歐羅)。

以下情況並不能逃避在香港提交國別報告通知的義務:-

  • 香港實體在年度內未發生任何關聯交易;或
  • 集團已在其他稅務管轄區提交國別報告。

未提交國別報告通知的最高罰款為港幣 50,000 元,並在定罪後仍未提交的期間內每天額外罰款港幣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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