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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局於2020年6月發表了《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2號》(修訂本),以解釋《香港會計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有關預期信用損失的稅務扣除。

在預期信用損失所採用的三階段法中,對預期信用損失進行的稅務扣除並不受稅務條例第16第(1)(d)條規定的壞帳扣除規則約束。當金融工具已發生信用減值(即第3階段)時,預期信用損失才可以被視為可作稅務抵扣。對於尚未出現信用減值的金融工具(即第1階段和第2階段),預期信用損失將不可作稅務抵扣。金融工具的預期信用損失的稅務處理概述如下:

預期信用損失階段

預期信用損失的
稅務處理

預期信用損失
隨後的沖銷

相關的稅務條例

階段1和2

不可作稅務抵扣

不會被徵稅

稅務條例第18K(2)條

階段3

可作稅務抵扣

會被徵稅

稅務條例第18K(3)條

值得留意的事項

對於使用簡易方法的情況,扣除準則類似於第16(1)(d)條的規定,該條例要求納稅人證明相關債務已經變成壞帳,而納稅人已採取合理的行動追討相關債務。我們建議納稅人與審計師和稅務師溝通,以了解相關條例對公司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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