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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五月發行的通訊中,我們將會討論某些在香港會計師公會和稅務局在2021年舉行的年度會議提及過的稅務議題。

1.  來源原則在數據中心或者服務器常設機構的應用

僅有香港服務器並不構成服務器常設機構,但對於尋求離岸利潤豁免的電子商務及加密貨幣挖礦業務還需審視更多因素

當香港仍採用傳統的運營測試來判斷電子商務利潤的來源地時,數字服務稅已經在全球流行,同時,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2.0提出其他方法來判斷電子商務業務徵稅權分配。因此,香港會計師公會想澄清數據中心或服務器位置在確定利潤來源方面的重要性。

香港會計師公會指出DIPN39示例5和示例19(a)似乎對服務器的重要性提供了不同的答案,詳情如下:

  1. 1
    DIPN39示例5
    一家非香港公司從香港一家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租用一個主要數據中心以支持其核心業務,該數據中心應佔利潤將在香港評稅。
  2. 2
    DIPN39 示例19(a)
    一家在香港開展其所有核心業務活動的香港公司,即使其服務器常設機構位於香港境外,仍須在香港全額納稅。

稅務局其後確認只在香港維持服務器並不會造成利得稅。根據我們的理解,開展業務人員的實際工作地點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只要任何產生利潤的活動是在香港進行,這些利潤就要繳納香港利得稅。

最後,稅務局強調在以下的情況,香港服務器的存在對於判斷利潤來源將變得更重要:

  • 數據中心/服務器/挖礦機是納稅人的核心業務;和
  • 服務器受納稅人支配(即處於納稅人的有效控制下)。

Points to note

根據我們的觀察,儘管企業的運營團隊位於香港以外,他們在香港使用伺服器/資料中心/加密貨幣挖礦機的情況仍很常見。更重要的是,一些企業會將業務外判給第三方顧問公司,而非親自營運。

無論如何,我們無可否認香港的伺服器/資料中心/採礦機的存在對確定利潤來源有重要意義。納稅人必須提供足夠的書面證據,來證明這些設備不是其經營活動的核心部分,因此不屬於納稅人的盈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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