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局於2020年9月17日發布了關於《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引伸的租賃支出之稅務處理指引。
當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後,承租人須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並在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中確認使用權資產的折舊和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
根據指引,租賃支出可以透過以下其中一種方法扣除:
雖然在某一個特定的課稅年度上,使用權折舊額和租賃負債利息支出總額未必等於租賃支出,但在整個租賃期內總共的扣稅金額應該是一致的。兩個方法的不同只是時間差異的問題而已,所以稅務局均會接受。
Points to note
雖然我們相信大部份人已經熟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下的基本稅務處理,但本所仍想特別提及以下複雜的情況:-
1 | 首次採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 | 期末未分配利潤的調整 |
2 | 使用權資產的減值損失 | 按租賃年期以直線法扣除 |
以上情況下均必須作出納稅調整。如果您遇到上述情況,請隨時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