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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盟的壓力之下,從2018年年底開始,許多知名的「避稅天堂」包括開曼群島(開曼)和英屬維京群島(BVI)在內的多個「不徵稅或以名能再僅以殼公司的型態運行架構,以此來提高稅務透明度及打擊逃稅。主要法例實施後不同稅區之間可交換稅務信息,所有離岸公司均無所遁形。

剛出台的《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的出台,意味著國際稅收監管的進一步收緊,企業海外架構勢必定受到影響。基於此,漢能稅務有限公司合夥人及注冊稅務師及注冊會計師鄺發炫建議,選擇在開曼和BVI等地設立海外控股公司和投融資公司的企業,面對內容涉及廣泛且富有針對性的「經濟實質法案」,有必要全面瞭解其具體內容,關注後續法規和實務的更新,並審視海外註冊公司的商業模式及稅務合規情況,做好稅務調整準備,以更好地適應國際稅收監管的變化,在符合企業經營目標的前提下實現稅務最佳化。

企業海外架構面臨多重挑戰

鄺發炫解釋《經濟實質法》的概念是:在 BVI 或開曼註冊成立的「相關實體(Relevant Entities)」就其所從事的「相關 活 動( Relevant Activities )」, 須通過 相 應 的「經濟 實 質( Economic Substance)」測試。經濟實質法及指引

將「相關活動」劃分為 9項業務,分別為控股業務、基金管理業務、總部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融資及租賃業務、分銷服務業務、運輸業務、銀行業務、保險業務。

以 BVI為例,鄺發炫指出若要在BVI報稅,除了要證明公司成立在BVI 之外,還要證明擁有 BVI的稅務居民身份,一般稅務居民是看營運地點。換言之,經濟實質測試的本質是要求相關實體要在BVI具備實際的經營管理活動。如不遵從經濟實質要求的公司可能會面臨財政和刑事處罰,並有可能從公司登記冊中除名 ;不合規申報的企業會被觸發信息自動交換機制,公司相關信息會交換給納稅居民屬地。此外,有關當局將與公司的直接母公司、最終母公司和最終受益人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內的有關當局交換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的公司的某些信息。

鄺發炫表示,在「經濟實質法案」之下有兩條路可以走,第一在離岸區域設立具有經濟實質的公司;第二成為其他稅收管轄區的稅收居民。他建議若離岸公司本身沒有未完成的合約的話,可直接結束離岸公司並開設另一公司在港營運,惟此舉要認真審視,皆因一些大公司或公營機構在批出服務合約時,很重視過往的經驗,新公司要從頭計算,在競投合約時可能失去優勢。另外,基於開曼和 BVI經濟實質法案的規定,屬於開曼和 BVI以外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實體,將有可能不屬於經濟實質法案的範圍。但他坦言受經濟環境、人口數目以及地理位置限制,極少公司會選擇第一條路。01 開曼群島於 2018 年 12 月發佈《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2018》(《經濟實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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