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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香港離岸利潤免稅時的9個難題(一)

離岸利潤免稅 (第一部份)

歡迎觀看我們的貿易利潤-離岸利潤免稅系列第1部分。在這個由兩部分組成的系列中,我們將討論香港離岸貿易利潤免稅的9個額外難題。

如貿易公司成功申請離岸利潤免稅,他們獲得的利潤就無須繳付香港利得稅。而對於貿易公司來說,“合同生效測試“是決定利潤來源的基本原則。當買賣合同均在香港以外地區生效時,貿易利潤可被視為來源境外。在這方面,許多公司誤解為,如果他們沒有在香港進行任何貿易活動,他們的離岸利潤免稅就有保障。然而,實際上,香港稅務局有更多要求。讓我們一起看看這9個難題吧。

第一。如果您的供應商或客戶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稅務局會假設您的香港公司在香港進行銷售或採購活動。因此,您需要強而有力的書面證據才能證明事實並非如此。

第二。如果您的香港公司沒有雇用員工,稅務局將認為該香港公司沒有承擔任何功能來賺取利潤。它可能認為您的香港公司因避稅或香港身份來賺取利潤,因此駁回您的離岸利潤免稅。

第三。缺乏集團成本分攤安排。一般來說所有貿易工作都會由海外集團公司的員工完成,但是稅務局可能會忽視他們所做的工作,而把注意力放在香港公司所做的工作,所以離岸利潤免稅可能會是無效的 。

第四。整個安排的目的是為了避稅。如果香港公司是集團的採購或銷售部門,且內部定價安排保證香港貿易公司在不雇用員工的情況下仍然能夠獲得利潤,稅務局可能會認為您的香港貿易公司是為了避稅而設立的,您的離岸利潤免稅可能會被駁回。

如果你想瞭解剩下的五條規則,請訂閱我們的頻道,繼續觀看我們的第二部分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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